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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事业单位自用住房免纳房产税
发布时间:2012-9-12    浏览次数:2095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94日消息,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表示,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自用房产不用缴纳房产税。据悉,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规定,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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