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发展科普事业,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税总局2012年4月5日发布《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表示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和气象台、地震台、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等,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这意味着,2009年至2011年期间我国旨在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得以延续。
根据该通知,以上科普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认定。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