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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中小板信披要求设限会计估计变更日
发布时间:2012-3-26    浏览次数:2317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深交所于319日修订了《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主要对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了更详细的说明,明确增加一般情况下,会计估计变更应自该估计变更被董事会等相关机构正式批准后生效,会计估计变更日不得早于董事会审议日或股东大会审议日的表述。

备忘录中较明显的改变体现在会计估计变更的表述。此次修订新增加了一般情况下,会计估计变更应自该估计变更被董事会等相关机构正式批准后生效,会计估计变更日不得早于董事会审议日,或股东大会审议日(如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表述。这意味着公司在会计变更日期的选择随意性大大降低。企业对自身社会责任理念、制度、措施、绩效和案例所进行的系统信息披露,也是企业与利益相关方进行全面沟通、交流的重要过程和载体。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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