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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开国有股转持中的会计谜团
发布时间:2011-8-8    浏览次数:2077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下称“《转持办法》”)自2009年出台后,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面临着国有股转持的问题。国有股转持的对象如何确定?如何计算转持比例及选择转持方式?作为《转持办法》颁布后首批完成国有股转持的上市公司之一,从光大证券的案例中,我们或许可以找到答案。

政策依据

在A股IPO(首次公开募股)中,目前依据的是2009年发布的《转持办法》。即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

对于到境外上市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依据的是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减持国有股募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照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未满3年的,拟出售的国有股通过划拨方式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并由其委托该公司在公开募股时一次或分次出售,国有股存量出售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转持对象及比例

从主体范围上看,国有股转持的对象为经国资委或财政部门认定的IPO企业的国有股东,其中包括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在该办法出台时,国有股转持政策涉及的上市公司共131家,涉及国有股东826家,应转持股份约83.94亿股,发行市值约639.33亿元。2010年10月,创投国有股豁免转持政策正式出台,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或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均可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

国有股转持比例计算的基数为上市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按照首发规则,股份公司首发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最低比例为10%-25%,如按此比例计算,则国有股转持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持股比例最低将为1%-2.5%。此外,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其国有出资人应按其持股比例乘以该类国有股东应转持的权益额,履行转持义务。

转持方式选择及会计处理

国有股转持方式可分为直接划转和替代划转两种。

直接划转是指直接将国有股东所持有的部分股份划转至社保理事会。这种方式适用于对国有控股无法定义务或转持不会导致国有控制地位丧失的国有股东。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如采用直接划转方式,还需征得除国有出资人外各出资人或股东的一致同意。

替代划转是指采取以上缴分红、自有资金及其他经批准的替代方式履行固有股转持义务。此方式的适用对象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要保持国有控股地位的国有股东、在履行转持义务前已发生股份转让的国有股东和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

依据《转持办法》的规定,国有股转持给社保基金会和资金上缴中央金库后,相关国有单位核减国有权益,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并做好相应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工作。对于转持股份,社保基金以发行价入账,并纳入基金总资产进行统一核算。

(来源:中国会计报    201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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