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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两部:明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税前扣除政策
发布时间:2012-4-24    浏览次数:1792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20124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根据通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此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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