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印发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政部明确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前,对本单位的资产和负债状况进行全面清查和盘点,并按照原制度的规定将清查和盘点事项进行处理。
据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将于2011年7月1日起在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施行,原《医院会计制度》届时停止执行。财政部要求,2011年7月1日之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仍应按照原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原制度的规定编制2011年上半年度(1-6月)会计报表。
由于新制度在会计科目设置上与原会计制度有所区别,因此,自2011年7月1日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新制度设置新账,将原账中2011年6月30日的各会计科目期末余额转入新账并按新制度进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中各会计科目2011年7月1日的期初余额,并按照新制度编制2011年7月1日的期初资产负债表。
资产类、负债类、净资产类、收入支出类四类科目是此次新旧会计科目衔接的主要内容。此次规定对原账如何转账予以说明,对新制度未设置的科目如何把握加以书面指导,便于一线基层医疗会计人员的操作和遵循。
(来源:中国会计报 201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