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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两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
发布时间:2012-6-19    浏览次数:1905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2613日发布通知,明确有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其中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享税前扣除政策。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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