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密码
找回密码
注册
首页
关于我们
学术会议
培训信息
会计研究
课题研究
会员服务
资料库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计时讯
财税两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
发布时间:
2012-6-19
浏览次数:
1905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2
年
6
月
13
日发布通知,明确有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其中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享税前扣除政策。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来源:
财政部网站
2012
年
6
月
14
日
)
上一篇:
财政部、工信部:小微企业将获更多信用担保服务
下一篇:
中评协:推动评估行业良性竞争
我要评论
已有
0
人参与
(只有会员才能参与评论,如果您已是会员请
登录
后评论)
相关链接
论 坛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4号月新大厦 邮编: 100045 电话:010-68520682 E-mail:68520682@asc.org.cn | ascmember@163.com
京公网安备:110102005602 | 京icp备12005383号 | 中国会计学会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3-2025
您是目前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