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会计时讯
国际财务报告保险合同准则影响中国实务
发布时间:2011-8-29    浏览次数:2040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截至2011年5月30日,就保险合同准则的征求意见稿收到的反馈意见,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FASB)已形成了一些暂时性结论。这些暂时性结论可能会对中国目前的保险会计实务产生影响。

目前,IASB澄清了期望值的计量目标是指考虑了所有相关信息后的“均值”,只要“均值”的估计同计量目标一致,并不要求考虑和量化所有可能的情景。对于保单获取成本,则放宽了标准,只要求保单组合层面且直接相关的成本。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与征求意见稿的提议不同,IASB目前倾向于对履约现金流中的保单红利部分的计量应当与其参与分红的标的项目在IFRS财务报表中的计量基础保持一致。参与分红的标的项目可以是资产和负债、特定保险合同组合的业绩或者整个公司的业绩。

上述暂时性结论对中国当前保险会计实务主要有以下影响:

第一,对于未来净现金流的期望值,若不再要求考虑和量化所有可能情形,将会增加实务的可操作性。在很多情形下,期望值的估计可能只需要几个代表性的情形,而不是全部的概率分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随机模型的工作量。

第二,若保单获取成本的口径从基于单个保单的增量成本改变为基于保单组合的直接成本,对实务中的费用分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的财务系统需要能够区分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亦需要确定一定的分配原则,并形成可供审计的数据。

第三,在实务中,可供分红的盈余可能源于投资收益、死差、费差、退保差甚至非分红业务的利润,如何区别不同的红利来源及其相应的计量基础,将是非常复杂的过程,增加了操作难度,且不易被财务报表使用者所理解。

另外,在2011年1月至5月的讨论会议中,IASB再次重申所使用的折现率应当是“当前的”折现率,即不得锁定;不允许实务上在确定折现率时采取权宜之计,例如国债利率、高质量的公司债回报率、或者两者的组合。对于非分红保险合同,IASB要求折现率的目标是反映未来现金流的货币时间价值以及保险合同负债的特征,并明确了应剔除保险公司自身的违约风险。对于分红保险合同,IASB明确了分红保险合同折现率的目标应同非分红保险合同折现率的目标一致,并考虑对分红保险合同折现率应反映依赖于特定资产收益这一原则性规定制定实施指南,此外还澄清了不是要求而是允许使用组合复制技术。对于非寿险保险合同,对具有“长尾”赔款的非寿险保险合同要求折现;当折现的影响不重大时,保险合同负债的计量可不考虑折现。

上述暂时性结论对中国当前保险会计实务的影响有:

第一,若对折现率只作原则性规定,而不再规定具体计算方法,可能会降低不同公司财务报告结果的可比性。

第二,不允许采用简化的方法,如使用国债或评级较高公司债的收益率作为保险负债的折现率,会对中小保险公司的实务造成影响。

第三,在如何根据原则使折现率反映负债现金流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方面,亦增加了保险公司的主观判断程度。

第四,对分红险折现率的要求更加明确,即只有那些受到投资特定收益影响的现金流部分,其折现率应当反映特定的投资收益。换言之,分红险中不受投资收益影响的现金流,必须按照与非分红保险合同折现率相同的原则确定其折现率。

(来源:中国会计报    2011年8月26日)




我要评论



(只有会员才能参与评论,如果您已是会员请 登录 后评论)
论 坛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4号月新大厦 邮编: 100045 电话:010-68520682 E-mail:68520682@asc.org.cn | ascmember@163.com
京公网安备:110102005602 | 京icp备12005383号 | 中国会计学会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3-2025
您是目前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