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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解释意见
发布时间:2011-12-9    浏览次数:2434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会计准则执行中的问题,实现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与等效,近日,财政部会计司起草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第5号解释”),现向全国征求意见。

第5号解释对如下问题做出解释:

企业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动,但仍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

企业年金资产会计处理问题;

企业采用建设转让方式(B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会计处理问题;

上市公司以向非上市企业定向增发股票为对价,合并非上市企业所属的子公司或取得非上市企业的经营性资产,且在增发后为该非上市企业所控制的业务会计处理问题;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应如何确认取得的被购买方无形资产问题;

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应当如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问题;企业发行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会计处理问题;

企业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或将持有的金融资产背书转让,是否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问题;

企业应如何对应交税费进行列报问题;

企业将所属子公司注销变为分公司,应当如何对相关商誉进行会计处理问题;

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

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

企业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但未丧失控制权,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交纳企业所得税,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

财政部会计司要求各有关单位在2011年12月22日前将意见反馈,同时,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 王虹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2527

传真:010-68552527

邮箱:wanghong@mof.gov.cn

(来源:财政部    201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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