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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扩大
发布时间:2010-12-30    浏览次数:1794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经国务院批准,近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企[2010]392号),对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做出补充规定。

文件规定,从2011年起,将教育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所属企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直属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文化部直属中国东方演艺集团公司、中国文化传媒集团公司、中国动漫集团公司,农业部直属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公司、广东省农垦集团公司,以及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和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

2011年起,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具体收取比例分以下四类执行:

第一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15%

第二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10%

第三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5%

第四类免交国有资本收益。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杜旭冬  201012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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