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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重拳出击“销售误导”
发布时间:2010-2-26    浏览次数:3110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保险业备受诟病的销售误导现象有望得到彻底根治。保监会25日以2010年第4号主席令形式发布了《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首次设立了行业服务的最基础门槛。保监会人身险部主任梁涛表示,保险公司内部设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上述规定,监管部门将强力推进规定的执行,以彻底解决理赔难、销售误导等市场顽疾。规定自51日起实施。
  梁涛介绍,针对销售误导,规定从销售前、销售过程中和销售后三个阶段进行了规范。
  销售前,保险公司应建立符合规定的投保提示制度和专人负责的回访制度。在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应在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时附格式条款,并向投保人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使客户能正确选择适合自身风险偏好和经济承受能力的保险产品;对于争议颇多的电话销售,规定明确,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在电话中告知投保人查询保险合同条款的有效途径。在销售后,保险公司应在犹豫期内对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进行回访,若在回访中发现存在销售误导等问题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
  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不受侵害,规定明确"拒绝要说明理由"的原则。如无合同约定一般5个工作日、情形复杂的30个工作日对索赔进行核定;拒赔应在作出核定后3日内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在保险金给付方面如无约定,应在达成协议后10日内给付保险金。
  规定全面规范了开展人身保险业务的各个环节,包括电话服务、新单受理、客户回访、合同保全、理赔服务及投诉处理等。

(中财网 201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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