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上交所日前制定并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指出,在试点期间,在上交所备案的私募债券除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四项条件:发行人不属于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已与上交所签订合作备忘录;期限在3年以下;发行人对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有明确方案。同时,在试点期间,上交所鼓励发行人为私募债券提供适当比例的内外部增信措施,根据试点业务的开展情况将调整私募债券的备案条件。
(来源:金融时报:201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