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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明确企业国债投资税务细则
发布时间:2011-7-18    浏览次数:1889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对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作出明确。

公告明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下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税。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公告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公告提到,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来源:上海金融报  201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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