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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修订公司债上市规则
发布时间:2012-6-12    浏览次数:1732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深交所5日发布通知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已经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200911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同时废止。

根据规则,公司债券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债券的上市交易参照执行。公司债券仅通过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的交易的,除增加经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备案并公开发行的条款外,期限、实际发行额、信用评级等上市条件未作变更。公司债券同时通过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的,除满足以上条件外,债券信用评级须达到AA级及以上,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资产负债率或加权平均资产负债率(以集合形式发行债券的)不高于70%,并在此基础上增加或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的规定。修订后的规则沿用原规则上市推荐人制度,发行人申请公司债券上市须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认可的机构推荐,并出具上市推荐书。修订后的规则放宽了对发行人聘请信用评级机构的要求,仅规定在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同时挂牌债券的发行人须聘请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并于每年6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债券信用跟踪评级报告并对外公告。修订后的规则明确,公共媒体出现发行人尚未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信用评级发生重大变化、对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的,发行人应申请停牌直至按规定发布相关公告后予以复牌;出现不能按时付息等情形的,深交所可对公司债券及其衍生品种采取临时停牌等措施,相关情形消除后予以复牌。此外,修订后的规则取消了原规则中发行人股票被特别处理或不能按时付息时对公司债券的简称加ST特别提示风险的规定。

(来源:中国证券报201206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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