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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部分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通用分类标准
发布时间:2012-3-26    浏览次数:2054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为促进企业会计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财政部在2011年组织了通用分类标准首批实施工作后,决定自201211日起在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实施通用分类标准。

为促进企业会计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财政部于201010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并于2011年年初启动了有15家企业和12家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的通用分类标准首批实施工作。通用分类标准的首批实施证明,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在标记企业财务报告语言、保证统一标准下的互联互通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有利于全面提升会计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为稳步推进通用分类标准的扩大实施,财政部决定在部分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实施通用分类标准。通知明确,2012年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河北、山西、吉林、上海、江苏、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云南、陕西和新疆,鼓励其他省(区、市)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本地区国有大中型企业参加实施。通知要求,上述14个省(区、市)应当至少选择本地区内会计基础工作扎实、信息化水平较高的5家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通用分类标准,自愿实施的省(区、市)选择参加实施的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可少于5家。

(来源:财政部 [2012]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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