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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险企偿付能力不足应在一个月内制定达标方案
发布时间:2012-7-13    浏览次数:2026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昨日,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保险公司加强偿付能力管理有关事故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该《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时,应当在一个月内制定偿付能力达标方案,采取措施使偿付能力重新达标。

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要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要求来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同时要建立资本约束机制,在制定发展战略、设计产品和资金运用等环节也要充分考虑其对偿付能力的影响。保监会还要求,保险公司指定一名高管负责偿付能力具体事务,将工作分解到具体部门和具体负责人。

据记者了解,保监会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分为三个标准:偿付能力充足II类标准,即该公司的偿付能力高于150%;偿付能力充足I类标准,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00%150%之间;偿付能力不足,即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在解决偿付能力问题上,保险公司主要有以下几大途径:股东增资、办理再保险、发行次级债等。当然,今年保监会还放行了上市保险公司通过发行可转债来提高偿付能力。

(来源:凤凰网20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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