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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加强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1-8-8    浏览次数:1773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为规范和加强对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的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是指由中国内地企业或者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中国内地以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台湾)注册成立的企业。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是指因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而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

文件规定,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并在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款项时,依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分别对居民身份认定管理、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申报征收管理和特定事项管理等问题做出具体规范。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201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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