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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型企业再获印花税税收优惠支持
发布时间:2011-10-31    浏览次数:1931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文件称,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延伸阅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回顾

2009年9月国务院发布《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规定“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运用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体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2010年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文件,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0年4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明确指出要完善对小企业的支持政策。

2010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邀请中小企业协会人士商讨扶持中小企业的有关政策。其间国税总局人士曾表示,中小企业协会税收负担过重,将研究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针对小企业大幅减税。不过税总相关官员指出,有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税总只是配合工信部和银监会参与相关的研究工作,主要是主管中小企业的工信部在推动。

2011年7月,新修订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新增微型企业,指的是工业行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企业,其他行业大多是10人以下的企业。

2011年7月,针对温州等地的中小企业屡传危情之时,多部委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政策也加紧酝酿,有关部门将根据新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进行减税。

2011年8月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4日在官方网站上称,“十二五”(2011年至2015年)期间扶持政策要向“微型”、“小型”企业倾斜,进一步减轻他们的税费负担。

2011年9月22日,工信部在广州召开的中国中小企业高峰论坛上正式发布了《“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规划》提出,将认真执行现行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财税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继续清理涉及中小企业的各项收费,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型收费行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会议研究确定了财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力度。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二)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

(三)2011年10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201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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