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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解读8省市营改增试点征管问题文件
发布时间:2012-9-12    浏览次数:2257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决定,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精神,保障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考虑到北京等8省市与上海市适用同样的试点方案、试点行业和政策安排,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7号)基础上起草了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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