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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开征询《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意见
发布时间:2010-9-15    浏览次数:2348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今日向媒体通报,为满足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敦促上市公司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环境保护部近日将出台《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近年来,为促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我国先后颁发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和《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24号)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有效推动了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工作的开展。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环境保护部以上市公司为对象,制定了环境信息披露指南。

《指南》要求,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等16类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应当发布年度环境报告,定期披露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守法、环境管理等方面的环境信息;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事件发生1日内发布临时环境报告,披露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事件对环境影响情况和人员伤害情况(如有),及已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等;因环境违法被省级以上环保部门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环评限批、被责令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被责令拆除、关闭、被处以高额罚款等重大环保处罚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得知处罚决定后1天内发布临时环境报告,披露违法情形、违反的法律条款、处罚时间、处罚具体内容、整改方案及进度。

近年来,为促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我国先后颁发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和《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24号)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有效推动了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工作的开展。但是,今年至今,连续多家上市公司发生突发性事件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如紫金矿业污水泄漏事件,中石油大连原油储备库爆炸造成大连港海面污染并一度导致码头关闭等。

相关文件:关于《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09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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