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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限售股收入应纳税
发布时间:2011-7-26    浏览次数:1948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指出,企业转让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转让收入需作为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中明确,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後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

倘若不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导致无法准确计算原值时,则一律按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馀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公告并指出,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此外,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时,应按减持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来源:路透社中文    201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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