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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新规拟于明年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2-6-12    浏览次数:1887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了关于制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汇报。《办法》提出,将合理安排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以利于保持适当的信贷增速。允许商业银行将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计入银行资本,并将不合格资本工具的过渡期延长至10年。《办法》拟于201311日开始实施,将于近日正式对外公布。

《办法》明确,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其他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别为11.5%10.5%,与国内现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此外,严格明确资本定义。明确了各类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提高了次级债券等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允许商业银行将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计入银行资本,并对国内银行已发行的不合格资本工具给予10年过渡期。

《办法》规定,采用权重法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过100%贷款拨备覆盖率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计入部分不得超过对应贷款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1.25%;较此前规定的计入规模大幅增加。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这有利于银行保持资本充足率持续达标,也体现了银监会坚持逆周期监管的思路。对于长达10年的过渡期安排,以及资本充足率达标的过渡期安排,浦发银行新资本协议实施办公室总经理赵先信特别指出,一方面这与国际保持了一致,另一方面,为商业银行提供了明确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时间也比较充裕,这就避免了大规模的集中融资的发生,同时防止对资本市场和投资者的预期产生一系列负面效应。

(来源:上海证券报201206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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