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5月30日召开新闻通气会,正式向社会公布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就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问题,对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做好财务信息披露工作、提升财务报告信息质量,是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信息披露,使新股发行价格能够真实反映公司价值,从而有利于资本市场定价功能的正常发挥;也是保护投资者知情权、投资者决策权的前提和基础,有助于推动上市公司完善投资者回报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意见》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相关责任,要求各市场主体归位尽责。二是针对当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提出九个方面的工作要求。三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责任追究机制。证券监管部门将加强对财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对于发行人的财务造假、利润操纵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并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予以惩处。
该负责人表示,新股发行财务信息披露相关参与主体要从推动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职责、完善质量控制制度,以充分、完整、准确的信息披露为中心,按照《意见》提出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工作
(来源:证监会201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