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会计时讯
深交所:允许可转债作为质押券回购交易
发布时间:2012-7-13    浏览次数:1992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深交所74日发布通知称,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债券市场基础制度,简化债券回购模式,提高市场吸引力,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拟实施统一国债回购与企业债回购品种允许可转换公司债券作为质押券进行回购交易两项措施。

深圳市场国债回购与企业债回购品种统一后的债券回购品种按期限分为1日、2日、3日、4日、7日、14日、28日、91日和182日九个品种。新债券回购的证券代码和证券简称继续沿用原国债回购的代码和简称。新债券回购的交易适用深交所《交易规则》、《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新债券回购推出后,原国债回购直接转化为新债券回购,原国债回购的未到期合约直接转化为新债券回购的未到期合约;原企业债回购证券将被设置为停牌状态,未到期合约全部到期后,回购代码将摘牌;原国债回购标准券和企业债回购标准券将合并为债券回购标准券,所有质押库中的债券统一折算为可回购额度(标准券数量)

可转换公司债券纳入质押库后,深市债券可用于回购的品种包括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可转债。可转换公司债券申报作为质押券期间,已申报为质押券部分不可进行转股和回售申报;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前10个交易日停止提交入质押库;可转换公司债券作为质押券需符合的资质标准及标准券折算率的确定方式另行通知。

(来源:中国证券报20120705日)




我要评论



(只有会员才能参与评论,如果您已是会员请 登录 后评论)
论 坛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4号月新大厦 邮编: 100045 电话:010-68520682 E-mail:68520682@asc.org.cn | ascmember@163.com
京公网安备:110102005602 | 京icp备12005383号 | 中国会计学会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3-2025
您是目前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