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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规范央企国有产权置换
发布时间:2011-11-14    浏览次数:1460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国资委11月4日公布《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并强调此举为规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行为,进一步推动企业资源整合,提高核心竞争力。

《通知》重点对中央企业内部包括国有单位之间、国有单位与实际控制企业之间的产权置换事项进行了规范。并规定中央企业之间、中央企业与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之间的产权置换,置换双方应为国有及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并遵守本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由中央企业报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其中,中央企业与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之间的产权置换,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应事先报经地方国资委批准。

这一新规还强调,国有单位应当做好国有产权置换的可行性研究,认真分析本次置换对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的影响、与中央企业结构调整和发展规划的关系,并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如涉及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理等事宜,应当制订相关解决方案。

《通知》还明确了央企之间、央企与地方之间等超出央企自身范围的产权置换的条件、要求和决策审批程序;其中,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之间的产权置换,地方企业应事先报经同级国资委批准。

(来源:一财网    201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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