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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1-10-31    浏览次数:2060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为了进一步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财政部在认真调查研究、多方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2005年颁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办法”),财政部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新办法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一)其他会计工作。

单位不得任用(聘用)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新办法继续过去的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新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和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管理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新办法继续要求持证人员每年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另外,会计从业资格将实行信息化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将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相关信息。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取得之日起6年内有效。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财政部将进一步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管理,新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四)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具备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五)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一)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会计从业资格超过有效期的;

(三)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公众可在2011年11月30日之前,通过以下途径对新办法提出反馈意见:

(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是:http://www.mof.gov.cn),通过网站首页右侧的“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意见。

   (二)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是: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财政部条法司三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邮政编码:1008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四)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tfssc@mof.gov.cn。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201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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