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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造假将受罚
发布时间:2011-11-7    浏览次数:1863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中国证监会首席会计师贾文勤在出席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主办、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协办的“内部控制信息化——内部控制与内部审计2011秋季高峰论坛”时表示,证监会企业内部控制实施工作小组正在制定内部控制实施和评价工作的监管规程,用于指导监管人员的日常监管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我们也在和有关部门一起研究对于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中造假、故意隐藏内控缺陷等行为的惩罚措施,包括必要的行政处罚措施。”贾文勤说。

据贾文勤介绍,证监会高度重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不断在技术层面和执行层面从信息披露角度发布措施,强化公司内部控制。

从实际执行情况看,从2007年开始,上交所部分公司和深交所全部上市公司按照要求,在披露年报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从监管结果来看,有关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披露要求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水平提高有明显促进作用,有利于提高资本市场透明度和保护广大投资者。

不过,从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来看,在披露信息的充分性和客观性方面还存在一定问题,比如部分企业没有真实、客观地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在内容格式和详略程度上差异较大,篇幅长的达数万字,短的只有草草几百字等。

就下一步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和信息披露监管工作,贾文勤强调,一是信息披露的范围界定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领域;二是除了在年报中披露相关内部控制建设及运行状况的信息外,还必须披露董事会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需要注意的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不是对董事会自我评价报告的鉴证,而是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本身的审计报告;三是要注意评价报告的内容宜简不宜繁,突出重点,保证评价报告的可读性。

                                (来源:证券时报    201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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