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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取消5家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代表处
发布时间:2011-8-29    浏览次数:2360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根据《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会协字[1996]1号)的规定,代表处批准证书有效期为三年,逾期不申请延期,该代表处自行取消。记者获悉,截至目前,5家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驻在期已满且未按规定申请延期,作自行取消处理。

据悉,这5家外会计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分别是香港德豪嘉信会计师事务所厦门代表处,驻在期满日为2010年3月6日;(法国)马扎尔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驻在期满日为2010年4月26日;美国东方皇后会计公司上海代表处,驻在期满日为2010年8月7日;(德国)罗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集团上海代表处,驻在期满日为2011年5月9日;日本名尾公认会计士事务所北京代表处,驻在期满日为2011年7月30日。

(来源:证券日报    201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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