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正式向社会公布《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的修改是为推出发起式基金做法律上的准备,从而引入基金管理的内在约束机制,促进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基金公司及管理层与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持一致,更好体现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本次修改主要包括以下两项内容:
一是修改《运作办法》第六条,为将来实行基金产品注册制预留空间。删除第六条第8项的规定“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应满足:前只获准募集的基金,基金合同已经生效”,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同时上报多只基金的募集申请,为现在实行的多通道审核制度提供依据。
二是修改《运作办法》第十二条,为推出发起式基金预留空间,增加:“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五千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五千万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