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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须单独核算
发布时间:2012-8-28    浏览次数:2268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国家税务总局22日对外公布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明确企业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该办法规定。
办法明确,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办法要求,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该办法自2012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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