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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不得为控股股东偿债
发布时间:2011-8-8    浏览次数:1514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昨天(29日),保监会公布《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拟规定,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审慎行使控制权,不得滥用控制权损害保险公司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在保险公司财务资产安全方面,保监会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保险公司财务和资产独立,不得对保险公司的财务核算、资金调动、资产管理和费用管理等进行非法干预,不得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占用保险公司资金。办法特别明确,保险公司不得购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的债券,不得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投资活动。保险公司不得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偿还债务,不得为其支付或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其他支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接受其控制的保险公司及子公司的投资入股。

在人事安排方面,保监会要求,除保险公司董事长以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不得兼任保险公司的执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办法还指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保监会可以限制其相关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

(来源:京华时报    2011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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