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引导作用,财政部于3月29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遵照执行并转发给到当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
管理办法共分为5个章节。在第一章总则中,对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开发区包括对象以及基础设施项目包括的对象都做了明确的界定;第二章介绍了贴息政策;第三章对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核和下达过程作了详细的介绍;第四章阐述了贴息资金的财务处理及监督管理;在第五章附则中宣布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4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6号)同时废止,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财政部 201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