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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修订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
发布时间:2011-8-1    浏览次数:1719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文件,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文件规定,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201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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