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联合出台的城市公交购置公共汽电车的相关税收优惠文件于2012年7月12日正式下发,城市公交企业自2012年1月1日到2015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公共汽电车将免征车辆购置税。
根据通知,对城市公交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城市公交企业为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税手续后,因车辆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导致免税条件消失的,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依据征管法的规定处理。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