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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规范会计所对基金人员离任审计
发布时间:2011-8-1    浏览次数:1691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为了规范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根据基金监管相关规定,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证监会公告[2011]16号)。

文件规定,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及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离任的,应当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或者基金销售机构任职。

证监会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离任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退伙的,基金管理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立即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企业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时存档备查。

文件还对离任审计的具体细节作出具体规定。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2011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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