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财政部网站公布了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此通知明确了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来源:财政部 201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