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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1-9-26    浏览次数:1884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今日财政部网站公布了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此通知明确了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来源:财政部    201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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