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发布《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财金[2010]169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会计师事务所向特殊的普通合伙组织形式转制和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作为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优先考虑因素,旨在进一步提高事务所提供会计审计服务的质量,扶持国内较大规模会计师事务所加快发展。《办法》规定,金融企业确定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在同等条件下,对于“高级管理团队关系和谐、年富力强的”、“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的”、“由有限责任制转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由财政部和证监会推荐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和“具有较强的执业责任承担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优先考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精神,《办法》强调,金融企业在境外上市,应当优先选择有利于保障国家经济信息安全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服务。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把握机遇,积极优化组织形式,夯实内部一体化管理,实现做大做强“走出去”的战略目标。
财政部会计司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