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规范现有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工作,促进在我国法律框架和统一市场规则下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67号)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以及其他有关制度办法,财政部、工商总局、商务部、外汇局、证监会制定并印发了《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该方案自2012年5月10日起施行。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印发对象主要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工商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管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安永华明、毕马威华振、德勤华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方案内容共分为5个章节: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了此次方案出台的目和针对的机构,对本土化专制这一定义作了解释并明确了相关单位的职责;第二章对合伙人的资格条件进行了详细的界定;第三章为转制的一般程序介绍;第四章其他事项主要介绍了转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文件档案、资金与税务清算及注销手续等相关安排;第五章为附则及相关表格附件。
(来源:财政部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