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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收益10%修农田水利细则出台
发布时间:2011-7-18    浏览次数:1893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今日财政部和水利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为加大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力度,加速改善农田水利的薄弱环节,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以下简称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有关事项发布了细则。

通知规定,从20117月1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地区)所辖市、县(区),统一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支出项目后,作为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10%的比例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照季度计提并实行年终清算,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此外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具体实施办法也会抓紧出台。

通知还指出,各地区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来源:财政部网站   2011年7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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