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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到期停止执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2-29    浏览次数:927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财税[2010]1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政策于20101231日到期后停止执行,自201111日起,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统一按10%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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