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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扩大香港考生注册会计师考试豁免科目
发布时间:2010-12-27    浏览次数:1855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近日,财政部会计司与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正式签署了《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二》是在内地与香港会计准则已经实现等效的情况下,经双方商定,对《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和《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作出的补充。

《补充协议二》规定,参加香港会计师公会的专业资格课程考试并全科合格的人员,及符合《扩大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受惠人员范围协议》的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在报名应考内地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时,可以再豁免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考试科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香港会计师公会将就落实《补充协议二》开展有关工作。

此前,根据《协议》和《补充协议》等规定,参加香港会计师公会的专业资格课程考试并全科合格的人员,在报考内地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时,可以豁免会计财务成本管理审计三个考试科目;作为对等互惠安排,参加内地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全科合格的人员,在报考香港会计师公会的专业资格课程时,可以豁免财务汇报财务管理审计和资讯管理三个单元科目。

《补充协议二》的签署是深入贯彻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政策举措,将有助于进一步降低香港会计人士参加内地注册会计师考试的门槛,促进内地与香港会计职业界加强交流合作,推动两地注册会计师行业共同发展。

   

                         财政部会计司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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