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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案审理或听证监会意见
发布时间:2011-11-14    浏览次数:1590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就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出现的行政权与司法权冲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正在协商一种在债务重整环节引入专家出具意见的解决机制。这是记者上周末从第四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获悉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在会上透露,最高法原来拟就《企业破产法》出台一个统一司法解释,但考虑到这样耗时较长,故调整为出台系列司法解释,其数量可能超过十个,条数达200多条。系列解释主要解决《企业破产法》实际执行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包括立法和实施热点问题两个方面。从纵向来说,有案件受理、重整、和解、清算等立法程序层面的司法解释;从横向角度,有就上市公司重整、金融机构破产重整、企业合并破产重整等方面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至于出台时间,将成熟一个出台一个,整个过程历时较长。

实际上,9月中旬,《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就已经出台,规定了破产原因、举证责任的认定、申请人权利救济等。

即将陆续出台的司法解释中,与资本市场最为密切、最为直接的是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问题的司法解释。该解释就上市公司重整中的重要问题,如申请程序方面的问题、重整计划内容的规范以及行政权和司法权冲突等问题进行逐一“破解”。如就行政权和司法权交叉冲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张勇健透露,最高法正在与中国证监会进行协商,拟在法院下达裁定重整计划之前,提请证监会组织各专家委员会讨论并出具专家书面意见,以便于法院参考并裁定重整计划。

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一般分债务重整和资产重组两个环节,债务重整环节需要法院司法裁定,资产重组环节则主要由证监会进行行政审核。由于破产重整公司在债务重整时常常需要引入“外援”的重组方,并涉及资产注入、发行新股、股权让渡的重大安排,而这些事项均需要证监会审核批准,若两权完全脱节,往往容易出现因程序相互冲突而功亏一篑的现象。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1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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