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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中报披露须在本月内完成
发布时间:2011-8-15    浏览次数:1583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上海证券交易所10日发布的《关于做好公司债券发行人2011年中期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凡在2011年6月30日前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债券,均应当于2011年8月31日前完成本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发行人无法在该期限前完成本期报告披露工作的,应当在8月15日前向上交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

通知规定,公司债中期报告内容应包括发行人上半年财务会计状况、已发行债券兑付兑息是否存在违约以及未来是否存在按期偿付风险的情况说明、债券跟踪评级情况说明、涉及和可能涉及影响债券按期偿付的重大诉讼事项以及已发行债券变动情况等内容。

通知强调,公司债券上市推荐人应根据《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确保债券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其所担负责任的性质,并承担《上市规则》及《上市协议》所规定的责任,督促债券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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