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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年报须充分披露暂停上市和退市风险
发布时间:2011-1-6    浏览次数:2050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是信息公开及投资者参研的重要文件。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201037号令,要求上市公司在披露2010年年报时应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充分披露暂停上市和退市风险。37号令同时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充分披露其核心价值、风险、高管减持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质量。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运行负全面责任。上市公司应在年报“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披露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根据37号令,上市公司应在年报“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披露是否因部分改制等原因存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如存在,应披露相应的解决措施、工作进度及后续工作计划;应在年报“重大事项”部分如实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债务往来情况,明确披露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依据。

上市公司要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禁止内幕交易。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面临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应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充分披露暂停上市和退市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深化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促进“三会”有效制衡;增强社会责任感,依法披露环境信息,列入环保部门公布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应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在年报“重大事项”部分披露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环保达标情况、同行业环保参数比较、环保问题及整改等环保信息。

证监会同时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充分披露其核心价值、风险、高管减持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创业板公司应如实披露核心竞争能力及其重要变化和对公司的影响、研发支出情况、无形资产的变化情况及产生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充分揭示公司风险,全面披露可能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产生不利影响的各种风险因素、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变动情况,并强化退市风险的警示;强化披露高管持股数量、禁售期限及其减持情况;充分披露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情况以及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

证监会同时提出要把握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规定的实质,确保重要性交易或事项的处理符合准则规定。

证监会同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要加强管理,强化以风险导向为基础的年报审计工作。证监会表示,将在2011年开展的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现场检查中,结合2010年年报分析结果,重点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年报重大风险领域的审计执行情况、从业人员的独立性以及低价竞争可能引致的审计质量问题,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来源: 证券日报-资本证券网  2011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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