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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部分收费被取消和停止
发布时间:2010-12-28    浏览次数:1957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相关当事人负担,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出通知,决定自201111日起取消和停止社团部分收费。

本次公布取消的社团部分收费涉及三大类20项,包括有关社团开展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向企事业和基层单位及个人收取的申报费、评审费、评价费、评比费、奖牌证书费等各种收费;有关社团接受委托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向被评审者收取的评审费、评定费等各种收费;有关社团开展培训活动收取的学分证书费等。

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应督促社团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停止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对公布取消的收费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

通知还规定,各社团收取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相类似费用的,也应于201111日起一律取消或停止。各社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实施收费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要求和相关制度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否则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来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201012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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