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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矿产资源提供货物劳务税务规定发布
发布时间:2011-11-22    浏览次数:2119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对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作出明确。该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处理的,按照公告的规定处理。

公告规定,纳税人提供的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缴纳增值税。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201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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