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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规范“营改增”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12-7-31    浏览次数:1858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根据相关规定,财政部于2012年7月24日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文件分别对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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