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配套政策,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做出修订。
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及其填报说明。
自从2008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以来,多次对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的有关问题进行微调。
2008年4月,为适应“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内。”
2008年6月,为适应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等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2010年5月,为适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经过多次微调后,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日趋完善,本次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积累的多年经验,彻底修订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进一步满足了企业纳税申报和税务机关所得税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201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