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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组拟增加交易对象需重走程序
发布时间:2011-11-28    浏览次数:1958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中国证监会上市部日前明确,上市公司在公告重组预案后拟增加交易对象的,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需重新履行相关程序。上市部还明确了上市公司拟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的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等作出变更但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几种情形。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等作出变更,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结合审核实践,对于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问题,证监会上市部明确:上市公司在公告重组预案后拟增加交易对象的,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需重新履行相关程序。上市公司在公告重组预案后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规定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上市公司在公告重组预案后拟对交易标的进行变更,如果同时满足两大条件,可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20%;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交易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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