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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国性社会团体2009年年度检查工作的函
发布时间:2010-3-11    浏览次数:3296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近日,民政部下发《关于做好全国性社会团体2009年年度检查工作的函》,对社会团体年度检查作出规定。

  文件规定,凡在200912月31以前经民政部批准登记成立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跨省级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为加强对社会团体财务监督,今后每年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财务审计将按社会团体登记证号尾数的单双号交替进行。2009年年度检查,登记证号尾数为双号的社会团体,除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外,还须同时提交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社会团体在接受审计时,应当将其设立的全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合并进行审计。住所设在京外的社会团体,可以委托名单以外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取得驻京社会团体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天正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天鼎衡会计师事务所、中维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嘉润会计师事务所、北京神州会计师事务所、中辰兴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和中泽永诚会计师事务所等12家会计师事务所。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2010年3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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